國家質檢總局于2015年1月21日修訂發布了《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第160號令),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實施。新發布的160號令較原83號令在以下幾方面作出調整。
突出特殊物品貨主或者其代理人責任。微生物、人體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風險迥異,申請特殊物品出入境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輸入、輸出以及生產經營、使用特殊物品,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特殊物品不再是出入境口岸進行衛生檢疫監管。由過去強調在出入境口岸對特殊物品進行衛生檢疫監管,變為由入境特殊物品目的地、出境特殊物品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所在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開展特殊物品出入境審批;由目的地檢驗檢疫部門實施入境特殊物品的后續監管。
大部分醫用特殊物品不再需要前置審批。除按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入境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特殊物品,必須提交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其他醫用特殊物品不再需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
調整特殊物品審批單的有效期?!短厥馕锲穼徟鷨巍返挠行?,根據特殊物品的不同由原來的90天分別調整為3個月、6個月、12個月,并且規定了有效期內特殊物品可以分批核銷使用。
實施特殊物品風險管理。檢驗檢疫部門對出入境特殊物品實施風險管理,根據出入境特殊物品可能傳播人類疾病的風險對不同風險程度的特殊物品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并采取不同的衛生檢疫監管方式。
明確了特殊物品的相關定義。在特殊物品定義中,微生物的定義由原來的僅限于醫學微生物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環保微生物和醫學寄生蟲的管理;明確了人類細胞系為人體組織;血液及其制品限定為人類的血液;生物制品的定義限定為用于醫學領域的生物活性制劑。
此次《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管理規定》的修訂,是為了主動服務外交外貿大局,促進我國生物醫藥產業發展需要。近年來,在國家質檢總局及其他各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北京中關村、上海張江、廣州、杭州、蘇州等地生物醫藥園和生物醫藥基地得以快速發展,并已成為在國際國內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生物醫藥生產研發創新區域和承擔我國重大新藥創制項目的重要基地。隨之而來的是生物醫藥生產、研發和外包企業紛紛涌現。這些公司在生物制品生產研發、創新藥物基礎性研究、化合物篩選、動物實驗、臨床試驗的各個環節提供產品和服務,需要大量的出入境特殊物品,這些特殊物品種類繁多、品名繁雜、生物安全風險迥異,對出入境通關效率要求也各不相同,原有的83號令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