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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檢測資質許可被指設準入壁壘

2015-07-03 作者: 瀏覽數:1907

  

  制圖/李曉軍

  

  雷電事故攸關百姓生命財產安全,但對普通人而言,防雷檢測又是一個陌生領域,很多人并不清楚,這是一項被隸屬于各級氣象局的防雷檢測所長期“壟斷”的業務,民營企業很難有機會參與分食這塊“蛋糕”。

  日前,為進一步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管理工作,國家氣象局起草了《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作為該管理辦法的利益相關代表,全國第一家也是國內唯一一家民營檢測機構——浙江科安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安公司)董事長鄭洪光對此有話說。

  鄭洪光認為,防雷檢測市場向民營企業放開是大勢所趨,國家氣象局已取消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防雷產品測試”等4項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該管理辦法制定初衷也是為了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但在具體條款規定上仍設置了排他性技術壁壘。為此他呼吁降低門檻,給民營企業公平的市場競爭機會。

  “叫板”五年終獲認可

  防雷裝置檢測工作,是雷電災害預防體制中的重要一環。記者了解到,浙江省目前共有73家防雷所,全部為各級氣象局直屬事業單位,它們壟斷了全省防雷檢測服務市場。

  科安公司為了申請防雷檢測資質,曾與氣象部門“叫板”了五年,多次起訴氣象局并獲得勝訴。2014年,這家公司終于獲得浙江省氣象局授權許可的丙級資質,成為唯一一家民營性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中介機構。

  在這場訴訟拉鋸戰中,浙江省氣象局曾向國家氣象局政策法規司致函請示,得到答復是“國家氣象局正在組織修訂防雷相關部門規章和制定防雷裝置檢測的管理辦法”,故以此暫停防雷檢測資質許可工作。

  在被法院接連三次判決敗訴后,浙江省氣象局于2014年2月出臺了《浙江省防雷裝置檢測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但這一暫行辦法遭到了法律專家質疑,被指存在新設行政許可之嫌,浙江省政府法制辦還就此召集省政府法律顧問,對條款規定存在問題進行專題論證,并提出修改建議。

  職稱要求顯失公平

  國家氣象局的征求意見稿掛出后不久,鄭洪光和他的團隊就對相關條款的合理性進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關疑問,其中最核心的還是對技術人員的規定要求。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防雷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8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第十條同樣規定了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防雷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5年以上。

  “將技術負責人規定為防雷高級工程師,屬于明顯的排他性技術壁壘。”鄭洪光認為,防雷工程師職稱系列,屬于氣象局及其下屬事業機構內部職稱,只是針對內部人員的技術職稱評選,社會其他機構人員無緣此類職稱評選。現在拿內部的職稱要求社會其他機構具備,顯失公平。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從高級防雷工程師的數量而言,氣象系統本身就非常稀缺。在浙江,基本上每個地級市只有1到2名高級防雷工程師,均在當地防雷中心擔任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很少向社會其他機構流動。

  資質設限于法無據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浙江省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麻侃提出,“防雷工程師的資質是否屬于行政許可?其合法性依據何在?”他認為,設定行政許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影響很大,必須從嚴控制。以內部職稱作出資質取得條件,恐有濫用行政權力實施行業壟斷嫌疑。另外,對確需設定企業、個人資質資格的事項,原則上只能設定基礎資質資格。

  科安公司為此建議,將技術負責人規定為:具備高級工程師職稱和檢測資格證書,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實際工作5年以上(乙級)/8年以上(甲級),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與此同時,征求意見稿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兼職人員、未簽訂勞動合同和未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不得計入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特別是高級技術人員,不因退休而喪失技術能力。如果作此限制,等于氣象系統內人員退休后無法再到民營企業任職,限制了民營企業申請資質的空間。”鄭洪光說,這項規定與其他領域如注冊監理工程師等相關規定明顯不銜接,建議調整為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超出65周歲,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超出70周歲,不得計入專業技術人員。

  資質范圍劃分不合理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第三類檢測。

  對此,鄭洪光分析說,根據《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第一類防雷建筑物極具爆炸等危險、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場所,而第二類、第三類只是使用功能、雷擊次數數量上的不同而已。因此建議: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筑物防雷裝置的檢測。

  “甲、乙資質的從業范圍劃分不合理。”湖北防雷中心一負責人向記者透露說,從技術角度出發,第二類和第三類建(構)筑物防雷技術手段基本相同,只是參數要求不一樣。建議按照乙級資質可從事第二類及第三類建筑物檢測。或者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場所的防雷裝置可由甲級資質單位進行檢測。

  鄭洪光認為,根據附則的規定,原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氣象系統內的檢測單位全部為未分級或甲級,默認可以從事所有防雷等級的檢測;氣象系統外的社會檢測機構僅僅只有一家丙級單位,只能從事第三類防雷等級定期檢測。

  為公正起見,他建議規定可改為: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可在原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按乙級資質規定的等級從業;原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后或需申請甲級資質者,可在本辦法發布后,按本辦法申請并核定資質。

  本報杭州7月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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