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中藥材進出境時,企業須申報預期用途,明確藥用或者食用。”日前,國內進出境中藥材管理領域的首部規章《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質檢總局局長支樹平簽署總局令,正式發布,并將于1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的出臺有望解決進出境中藥材在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諸多亂象,為我國中藥材進出口貿易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藥材是我國的傳統產品,包含商品類別廣,涉及的具體產品多。近幾年,中醫藥產業不斷發展,國際化程度不斷提升,中藥材市場需求不斷擴大,進出口貿易保持了持續增長。據統計,2014年,我國進出境中藥材達到13.9萬批次、31.4萬噸、15.8億美元,同比分別增長11.3%、2.6%、6.6%,呈現逐年遞增趨勢。
與此同時,由于安全標準不同,中藥材出境后因安全質量問題多次遭到警告、退貨和通報。查詢公開的報道發現:汞、鉛等重金屬超標,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超標,農藥殘留超標、生物毒素超標等都在中藥材對外貿易中頻頻出現。
據了解,由于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均未明確給出中藥材類產品的定義和范圍,使進出境中藥材的生產、經營長期處于自由松散狀態,行業整體呈現出企業多、規模小、管理松散的狀態,企業主體意識不強,主體責任缺失。因此,亟需盡快出臺一部進出境中藥材管理的專項規章,促進行業實力提升,保障產品安全。
《辦法》的出臺,明確了監管要求和企業主體責任,特別是根據貿易目的國家或地區要求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防控體系,對保證日后中藥材進出口貿易健康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辦法》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進出境中藥材實施用途申報制度。中藥材進出境時,企業應當向檢驗檢疫部門申報預期用途,明確“藥用”或者“食用”。申報為“藥用”的中藥材應為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藥材目錄的物品。申報為“食用”的中藥材應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對于進出境中藥材企業的主體責任,《辦法》規定,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加工、經營活動,承擔防疫主體責任,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進出境中藥材安全,主動接受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由于中藥材未進行深精加工,攜帶有害生物的風險相對較高,特別是隨著中藥材進出口貿易額的快速增長,進境中藥材生物安全問題愈加突出。近兩年,進境中藥材攜帶土壤、雜草和病蟲害的檢出頻次明顯上升。因此,《辦法》還加強和規范了進出口中藥材檢疫監管。規定對進出境中藥材實施風險管理;對向中國境內輸出中藥材的境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實施注冊登記管理;按照輸入國家或者地區的要求對出境中藥材生產、加工、存放單位實施注冊登記管理;對進出境中藥材生產、經營企業實行誠信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