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正就一項為高腳椅制訂強制性安全標準的議案進行諮詢,直至2016年1月25日為止。該委員會建議采納自愿性標準ASTM F404-15,即《關于高腳椅的標準消費者安全規格》,并對后仰穩定性以及標簽和使用說明的警告用語訂立更嚴格的規定。委員會審視了4項高腳椅國際標準,包括現行的歐盟及澳洲標準,認為自愿性標準ASTM F404-15較為嚴格,更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安全。
建議標準包括制訂一個后仰穩定性指數等級,用于評估導致高腳椅向后翻倒的因素,并訂立穩定性指數的最低得分要求。穩定性指數旨在衡量使用者坐在椅內向后推動高腳椅的相關因素,以及根據兩項向后翻倒的相關特點為高腳椅評級:即令高腳椅向后翻倒的所需力度,以及高腳椅座位上一個參考點由穩定至剛剛開始翻倒時的移動距離。若需要較大力度及/或移動距離才可以令高腳椅向后翻側,所得分數便越高。
根據產品測試所得資料,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建議把穩定性指數最低得分定為50。在測試時,高腳椅椅背、托盤、座位及輪子均須處于特定位置,以減少測試方法及結果的誤差。此外,測試必須使用指定的地面,包括有粒度60的砂紙用作防滑,以及放在滑輪高腳椅椅腳后的擋塊須有最大阻擋參數。建議要求高腳椅附有含有以下聲明的標簽:
?曾有兒童從高腳椅墮下而導致頭骨碎裂。若兒童未有適當縛上束帶,墮下事件可于瞬息之間發生。
?兒童必須一直系上束帶,并調校至合適的松緊度。托盤并非為令兒童穩定坐在高腳椅上而設計。
?使用時必須在高腳椅附近看管兒童。
此外,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建議高腳椅必須附有以下警告:
?說明意外發生的速度;
?詳細說明“照顧”的意思,包括在附近看管兒童;
?束帶使用說明,并說明托盤并非束帶一部分;
?調校束帶至合適松緊度的說明;以及
?有關危害、后果及適當行動的警告須一同標示在標簽上。
一些高腳椅的座位部件亦可用于嬰兒車內,因此其標簽內容必須符合自愿性標準ASTM F833,即《關于嬰兒車的標準消費者安全規格》。不過,ASTM F404–15只要求高腳椅符合ASTM F833第8.2.2.2部分的規定,因此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建議高腳椅亦須符合第8.2.2.1部分的警告規定。委員會已把該項自愿性標準的最新修訂版本(ASTM F833–13b)納入美國《聯邦法典》第16章第1227部分,作為嬰兒車的安全標準,當中作出若干修訂,并已于2015年9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