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機構及人員:
為提高校準實驗室認可質量和認可評審一致性,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近期對CNAS-CL01-A025: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發布實施通知如下。
CNAS-CL01-A025:2022《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校準領域的應用說明》于2022年1月20日發布,2022年1月20日實施,其中部分條款對已獲認可機構的監督評審、復評審過渡期至2024年1月20日。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2022年1月20日之前提交的初次認可申請、擴項申請以及已發出現場評審通知的復評、擴項、監督評審,執行舊版文件。
2022年1月20日之后提交的初次認可申請、已獲認可機構的擴項申請,須滿足新版文件。
2022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已獲認可機構的復評審、監督評審,執行新版文件,6.2.2.1a)和b)、6.2.3、6.3.3、7.11.1條除外(過渡期內不適用);但已獲認可機構的復評審、監督評審合并擴項評審的,須完全滿足新版文件。
2024年1月21日起,所有申請和評審必須完全滿足新版文件。
該文件可在CNAS網站( https://www.cnas.org.cn) “認可規范 ”欄目內的“實驗室認可—認可準則—認可應用準則”中查找下載。該文件的申請書核查表和評審報告核查表在CNAS網站“實驗室認可—實驗室認可工作文件下載”中查找下載。
特此通知。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秘書處
2022年1月4日
重點關注(人員資質要求,計量師成硬指標)
6.2 人員
6.2.2.1 校準實驗室的相關人員應滿足 CNAS-CL01-G001 規定的要求以及以下 要求:
a) 授權簽字領域不超過 3 個校準專業領域的授權簽字人應取得二級或一級 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授權簽字領域超過 3 個 校準專業領域的授權簽字人應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 高級技術職稱;
注 1:中國人民解放軍和國防科技工業系統的校準機構的校準人員持有其主管 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可視同符合本條款規定的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要 求。
注 2:“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不按照“同等能力”認定。
注 3:“校準專業領域”的劃分依據 CNAS-AL06《實驗室認可領域分類》中 的“校準領域”部分,其中對于通用測量設備按一級代碼(領域代碼前 2 位,60~ 69)劃分;專用測量設備按二級代碼(領域代碼前 4 位,7001~7011)劃分。
b) 技術負責人應具有 5 年以上的校準技術工作經歷,并取得一級注冊計量 師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c) 非標方法的開發和確認人員應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 高級技術職稱;
d) 實驗室的關鍵人員和校準人員應為長期聘用人員,且其年齡不應超過 65 周歲。
6.2.2.2 校準人員的崗位資格培訓應包含計量校準基礎知識、專業技術知識、操 作技能培訓等內容,實施校準人員培訓的機構或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能力, 對于培訓教師,一般應滿足以下要求:
a) 計量校準基礎知識的培訓教師,應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相關 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b) 專業技術知識的培訓教師,應取得二級或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相 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并從事所培訓校準專業領域的技術工作 5 年以上;
c) 操作技能的培訓教師,應從事所培訓項目的校準工作 3 年以上。某些特殊、新項目可能沒有滿足該要求的培訓教師,可選擇以下培訓途徑或培訓教師:
1) 測量標準的設備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技能的培訓;
2) 校準方法的制定或發布機構組織的培訓;
3) 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并從事 相關校準技術工作 5 年以上的校準人員擔任培訓教師。
注:實驗室應保存培訓教師滿足本條款要求的證明材料。其中特殊項目、新項目選擇 c) 款 1)、2)培訓途徑時,其培訓教師不需滿足本條款規定的資格和技術經歷要求,但實驗 室應保存其培訓教師的基本信息。
6.2.3 對社會(所在組織之外的客戶)開展校準服務的校準實驗室的每個校準專 業領域應至少 1 人取得二級(含)以上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或具備該校準專業領 域 3 年以上校準工作經歷。
注 1:已獲準認可的校準實驗室因人員離職等原因導致不滿足本條款規定時,應立即自 行暫停相關校準能力,直到重新滿足本條款的規定。該“暫停”由實驗室自行控制,并保留 相關記錄。
注 2:本條款中“每個校準專業領域應至少 1 人”涉及的人員不重復統計,即同一名人 員不能重復統計在多個校準專業領域。
注 3:“校準專業領域”的劃分見本文件 6.2.2.1 a)注 3。
6.2.5 校準實驗室應保存所有在職和離職人員的相關記錄,記錄內容包含但不限 于:身份信息、學歷和專業、培訓記錄、工作經歷(履歷)、聘用時間、崗位(或 工作范圍)及變化情況、離職信息、工作表現等。
6.2.5 c)校準人員的崗位資格培訓記錄(或培訓證明)應包含所培訓的校準項目 (測量設備名稱)或校準方法。
6.2.5 e)校準人員的崗位資格授權應列出授權的校準項目(測量設備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