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環保部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修訂稿征求意見。此項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本標準于1993年首次發布,2011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本次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重構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體系,新增了源強核算技術指南,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清單,對各要素導則提出了相關要求;
——優化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程序,強化了環境影響預測、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論證、環境管理與環境監測等;
——新增了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聯動要求。
關于環境監測的要求如下:
9.4按建設項目建設階段、生產運行階段和服務期滿后(可根據項目情況選擇)分別提出環境監測計劃,包括污染源監測計劃、環境質量監測計劃、跟蹤監測計劃,內容包括監測因子、監測點布置、監測頻次,監測數據采集與處理、采樣分析方法、監測機構設置等。
a)污染源監測計劃包括對污染源情況(包括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以及各類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的方案,應結合敏感目標分布、污染源特征和分布、項目特點,明確監測點位、采樣分析方法、監測因子,重點關注廢氣和廢水的在線監測設備布設和監測項目。
b)環境質量監測計劃是根據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結合敏感目標分布、項目影響特征,制定環境質量定點監測或定期跟蹤監測方案?! ∩鷳B監測計劃應重點針對水溫、水文、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生物多樣性、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生境等。
c)根據環境影響后評價要求,提出跟蹤監測計劃。
d)當建設項目擬排放的污染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和重金屬)毒性較大時,應提出跟蹤監測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