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美國是一個市場自由競爭的聯邦制國家,市場在質檢體制中發揮了顯著的作用。在風險驅動下,美國的質檢體制機制不斷地演變與完善。美國最重大的改變時期,是在19世紀后半葉,食品摻假事件頻繁爆發與社會輿論予以揭發的“進步主義時代”,美國政府頒布了一系列質檢領域法律法規,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機構改革,設立了一批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監管機構,逐漸形成了美國質檢體制機制。
(一)美國質檢機構與職能
1.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NIST)。1901年成立。直屬商務部。負責建立國家計量基準與標準;發展為工業和國防服務的測試技術;研制與銷售標準的服務;提供計量檢定和校準服務;參加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制定標準;進行技術轉讓,幫助中小型企業開發新產品。此外還承擔防火、抗震技術及應用計算技術等研究工作。其計量處(OWM)致力于促進美國計量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統一,以實現在市場上的買賣公平。國家計量大會(NCWM),地方計量處以及商業、工業、消費群體的代表和聯邦機構共同參與美國計量處的活動,制定形式統一的法律、法規和實踐方法的標準。
2.動植物衛生檢驗局(APHIS)。隸屬農業部,負責監督和處理可能發生在農業方面的生物恐怖活動,外來物種入侵、外來動植物疫病傳入、野生動物及家畜疾病監控等,從而保護公共健康和美國農業及自然資源的安全。
3.食品安全與檢驗署(FSIS)。隸屬農業部,負責食用肉類、家禽和蛋產品的監管。包括:重新檢測進口商品,確保這些產品達到美國的食品安全標準;派6800多名獸醫駐廠,確保產品達到安全標準;特別檢查標簽等其他消費者關心的問題,如在屠宰場檢查包括屠宰前后的檢驗,在蛋處理廠檢查蛋殼破碎前后的檢驗;設定標簽要求,以及屠宰與處理要求,并擁有執法權力;與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合作,進行流行病學調查;評估州一級監管項目是否“至少達到了”聯邦監管的要求;開發新的檢測手段;開展消費者教育。
4.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隸屬衛生教育福利部。對除食用肉類、家禽和某些蛋制品之外的所有食品,7%以下含量的酒精飲料,藥品,生物制劑(包括血液、疫苗和移植手術用組織),醫療器械,動物用藥和飼料,化妝品,以及醫療與大眾消費品中會產生輻射的產品、罐裝水進行監管。具體職能包括:消費者與病人安全保護;科研和教育民眾;售前評審;產品質量、安全與一致性檢驗。
5.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隸屬運輸部。負責對汽車、車座椅、摩托車、輪胎、卡車、兒童安全座椅等產品進行監管。致力于拯救生命,防止傷害,減少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經濟損失。通過消費者教育、研究、安全標準的制定,以及執法行為來達成這一目標。在對機動車與交通安全質檢管理中,“運作與研究”是該機構最主要的(占用超過80%的人力資源)工作,包括數據研究與分析、公路安全項目、安全保證(執法)、安全履行(規則制定)和日常管理服務;駕駛員登記;公路交通安全授權與高透明度執法;為各州提供大量資金(總計占全年預算的70%),幫助減少公路傷亡。
6.管道與危險原料管理局(PHMSA)。隸屬交通部。監管運送液態危險原料的容器以及輸送管道,包括各類氣瓶、鐵路罐車、汽車罐車、散裝罐車等移動式壓力容器,以及氣體長輸管道、氣體配送管道和液體管道。
7.酒、煙草稅與交易局(TTB)。隸屬財政部。對酒類、煙草、非酒類酒精產品進行監管。具體職能有:依照聯邦法律進行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并通過調查、審核申請、實驗室檢測來監管產品、標識、廣告和營銷;實施消費者教育項目;與行業、國內外政府,以及其他相關組織合作,通過教育、合作和公開交流以促進企業的合規行為,同時保持適當的監管水平以保證公眾安全。
8.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美國聯邦政府的機構之一。負責容易引起火災、引起一氧化碳中毒、使兒童受到傷害等所有大眾消費品(15000多種)的質檢管理。具體職能包括:保護公眾以免受由大眾消費產品所帶來的不合理風險或傷害;幫助消費者評估大眾消費品是否達到了相應的安全程度;研制統一的標準,并將州與地方間規章的沖突降到最小;促進對產品引起的傷亡事故的研究與調查。
9.環境保護局(EPA)。美國聯邦政府的一個獨立行政機構。履行殺蟲劑類產品(殺蟲劑、滅嚙齒動物產品、殺真菌產品)的監管行為,同時監管危險化學品和有毒物質。
10.海關及邊境管理局(CBP)。隸屬國土安全部。負責監管毒品、其他違禁品,防止害蟲和疾病流入。
(二)美國質檢管理方式與手段
1.限制型監管
(1)法律。通過《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食用肉檢測法案》《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現代食品與藥物法》《聯邦農業促進與改革法案》等,對食品、農產品、藥品、化妝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管;通過《消費品安全法案》《聯邦危險品法案》《可燃紡織品法案》《包裝防毒法案》《制冷器安全法案》等,保護消費者生命健康。
(2)計量。主要是聯邦計量法,涉及專門類產品(如肉類和禽類)或商品組(如定量包裝商品)。1905年美國組建全國計量大會(NCWM),目前由美國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NIST)負責。NCWM可以制定法律、規程并被州和地方機構所采用。全國50個州都執行NIST44號手冊,即《計量器具的規格、允差和其他技術要求》。美國農業部的一些機構也執行這個手冊。同時,各州計量法律和規程,涉及大宗商貿計量。
(3)標準。一是ANSI標準,屬于國家標準,絕大多數由其認可的行業協會制定,其余由ANSI自行制定;二是政府特有標準,由政府各個部門出臺的標準,如DOD美國國防部標準、DOE美國能源部標準、ABS美國海運局標準、AES美國原子能委員會標準等。政府特有標準大量采用ANSI自愿性標準。
(4)認證。即UL認證,是美國以及北美地區公認的安全認證。
(5)召回。依據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或銷售商在得知其生產、進口、銷售的產品存在可能引發消費者健康、安全問題的缺陷時,依法向職能部門報告,及時通知消費者,設法從市場上和消費者手中收回缺陷產品,并進行免費修理、更換。
2.經濟誘導型監管
(1)質量獎,即馬爾克姆·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1987年制定《質量振興法案》,以美國前商業部部長的名字命名實施國家質量獎。美國標準技術院(NIST)受商業部技術署的授權管理該獎。美國質量學會(ASQ)在NIST的指導下,負責馬爾克姆·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的日常工作,并在質量獎有關的質量概念、原理和技術上不斷發展、改進和提高,特別是在計量、質量創新等方面很有特色。該獎適用于制造業、服務業和小企業,每年評審一次。
(2)產品責任保險,即強制產品責任險。為保護消費者,美國強制要求在當地銷售產品的廠商全部投保,企業因所生產、出售或分配的產品有缺陷(設計或生產上出現的錯誤、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沒有提供恰當的警告標簽及說明書等),導致使用或操作該產品的第三者受到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所負的法律責任。
(3)產品損害賠償基金,是超級基金,分為兩部分:有害物質反應基金和關閉責任基金。以1980年《綜合環境反應、補償與責任法》為依據,針對用于從船舶或者任何岸上的或者近海岸的設施排入環境的有害物質的立即排除,和政府用于有害物質的排放造成財產和自然環境的損害所需要的清掃費用和補償要求的支付。有害物質反應基金,主要用于環境污染治理和環境生態功能的恢復,承擔任何放射性的和大部分非放射性的現場排放的費用。
3.輔助型監管。建立“國家傷害電子監控系統”,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主管,是實現產品質量傷害監控職能的電子信息系統。該系統利用統計學技術,從全美的醫院中選擇一定數量醫院的急診室,作為其傷害監控的信息來源。通過對收集到的產品質量引起傷害信息的處理和后期調查,有效幫助確定有危害產品的源頭,對其進行及時監管,進而將產品危害控制在發生的早期。
美國質檢體制機制的主要特點
——基于風險驅動并不斷變化。美國政府質檢體制發展,是基于重大質量風險和標志性質量安全事件,不斷完善質檢管理的機構設置、法規制定、管理手段的過程。在1897年至1917年面對質量安全問題、消費者質量權益被侵害以及質量安全事件后,美國才開始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政府質檢管理體系。美國聯邦最早執行監管食品質量的法律和機構,是1906年國會通過的《清潔食品和藥品法》和《肉類制品監督法》,以及美國農業部(USDA)化學局(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的前身)。近年來美國針對頻發的食品、藥品、消費品和管道安全問題,陸續頒布10余部法律,如2006年頒布《管道檢驗、保護、執法與安全法案》,2011年頒布《112-28法案》(賦予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以更大的執法權)和《FDA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2012年頒布《食品與藥品管理局安全與創新法案》等,體現了監管制度的完善變遷過程。然而,無論美國質檢體制如何變化,其核心職能仍是對質量安全風險的管理。美國的產品質量監管機構,不管其監管的是哪一個領域的產品,其工作的首要職能,均是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免受不安全產品的傷害。這是一件產品可以上市銷售的底線要求。至于其他的產品特征,則更多的是依靠市場的力量來進行選擇。此外,面向消費者開展的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與識別,是美國政府質量管理運行的基礎。美國政府從上世紀70年代起,陸續建立了多個監測、識別、獲取、分析安全隱患的數據體系,如“國家電子傷害監控系統(NEISS)”等,用數據來支撐質量管理決策,并通過立法確立了這一制度。隨著安全風險的更加多變,以及信息技術手段的快速發展,基于風險數據、信息系統與供應鏈的風險管理,在當今美國政府質檢管理中的作用有不斷加強的趨勢。
——美國政府質檢機構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并集中享有“行政權”“準立法權”和“準司法權”。美國政府的質量監管部門,并不同于通常意義上所理解的政府機構,而是一類具有極大獨立性的特殊政府部門,這是為了適應質量安全風險管理的專業需要,使其可以不受干預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美國的質量監管機構除了法律所賦予的行政權力,甚至還擁有監管規則制定的“準立法權”,以及行政裁判的“準司法權”,可以說擁有比一般的政府部門更大的權力。同時,這些機構獨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門之外,不受政府各內閣部門的直接控制和干預。在其職權和監管范圍內,即使國會和最高法院也不得任意干涉。作為政府的獨立質量監管機構,具有職權、人事任免和財務支出上的獨立性。美國質檢機構的職能都是依照法律的授權而來,非經國會的批準,政府其他部門,甚至包括總統,都不得改變這些機構的職能。這些機構在行使這些職能時,也無需通過其他政府部門或總統的同意,而可以自主地行使該職能所賦予的權力。職能法定,從根本上保證了質量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也給予了被監管對象穩定的預期。而且,為避免由于總統的任期而導致人員的更替,所可能產生的對機構的影響,美國質檢機構具有人事任免上的獨立性。在人員的任期上,質量監管機構采用了非常巧妙的任期設計,即質量監管機構的最高管理成員,任期一般為5-7年,也就是說其任期超過了總統的4年任期,只有當其中的某一位成員任期屆滿時,總統才有權力任命新的管理成員。這樣的“交錯任期”往往使得總統無法將委員會中所有成員一次性換掉,甚至可能出現總統的本屆任期,沒有質量監管機構的管理成員任期屆滿,而導致總統連一名管理成員都無法任命的情況。這樣的人事制度設計,使得質量監管機構的管理成員得以與某一政黨在政治上“絕緣”,從而保證了質量監管的獨立性。美國在這些機構的經費使用上,也給予了特別的制度安排,以保證質量監管機構的獨立性。這些機構的預算安排,都是由美國國會單獨審核,不受所屬部門和總統的干預。如FDA的預算支出,在美國國會的預算安排范圍內,無需經過衛生與大眾服務部,而由該局獨立決定。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預算安排也是如此。財務上的獨立性,也同樣保障了質量監管部門可以自主地行使權力。
——美國質檢管理實現了政府、市場和社會的共同治理。美國對涉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行了嚴格的政府監管。如美國農業部負責食用肉類、家禽和蛋產品的監管,直接派6800多名獸醫駐廠,對肉類產品嚴格監管,在屠宰一線把關,這部分人員約占美國農業部全部工作人員的一半。對其他產品,則實行政府、市場和社會的多元治理。比如,標準作為質量安全監管重要的技術支撐手段之一,美國政府、私營部門、社會組織三者均作為利益相關方參與標準的制定和使用。美國的標準體系主要由社會性標準組織制定的自愿性標準組成,其中最大的20個標準組織,制定了全美90%的標準。政府越來越多地將標準制定與合格評定等權力讓渡給社會組織,并在政府部門內部大量采用自愿性標準。1993年,美國管理與預算辦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OMB)確定,聯邦政府在監管和采購中要“依靠自愿性標準”。1996年,作為美國標準化改革標志性法案的《國家技術轉讓與推動法案》中,再次確認聯邦政府在監管和采購中“依靠自愿性標準”。1998年,美國管理與預算辦公室在A-119通告中規定,美國聯邦政府及其執行機構,只有在自愿性標準不適用或者沒有的情況下才自己制定標準。不僅如此,美國政府還利用市場機制,委托私人企業提供政府質量監管的公共服務,同時通過競標和采購等市場化的方法,選擇最優的私人企業提供商,實現“政府掌舵,而不是劃槳”。如監管全美所有機動車輛質量安全的機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安全檢驗中,最核心的項目是機動車安全符合性檢驗。全部檢測業務,均采用外包的形式來開展,在全國通過招標的方式,簽約了20多個市場化的檢測實驗室,根據其檢測能力分別授予不同的檢測范圍。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也擁有自己的實驗室,但這些政府的實驗室主要是用于相關的項目研究,并不參與機動車安全符合性檢驗的具體活動。此外,美國政府還通過績效評估來提高政府質量安全監管效率。美國政府質量管理部門在每一個財政年度結束后,都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公開發布該財年的績效報告。這一績效報告包含本年度計劃、計劃的執行情況、收入來源、經費使用情況,以及本年度的資產負債變化情況等量化指標。
歐盟
歐盟是一個政治和經濟共同體,一直在推進建立歐盟內自由貿易的“單一市場”,在政治制度上也逐漸建立起超國家層面有力的統一管理。在質檢體制機制的完善發展過程中,也呈現了與美國不同的統一、宏觀特征。
(一)歐盟質檢機構與職能
1.歐盟委員會企業和工業總司。負責歐盟計量協調工作,促進開發和使用創新的歐洲標準。
2.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負責食品安全問題和其他相關事宜,在動物健康/福利、植物健康、轉基因和營養等方面提供獨立的科學建議,并將此建議作為風險管理決策的基礎;對食品問題提出技術建議,促進與食品鏈相關的政策和法規的制定;為監測歐盟內整個食品鏈的安全性,對有關食品的數據及其與任何潛在危害相關的必要信息進行收集和分析;對危害進行識別和早期預警;對其權限范圍內的所有事宜向公眾征求意見。
3.歐盟藥物管理局(EMA)。保護和促進公眾和動物健康,對人用和獸用藥品評估和監督。具體包括:對科學評估進行協調;對監管進行協調(檢查,藥物警戒);對農藥最高殘留限量(獸藥)提供咨詢;驗證是否合乎良好作業規范(GMP),良好實驗室規范(GLP)和良好臨床作業規范(GCP)的規范要求;對歐盟,各成員國,國際組織及其與第三國之間的合作提供技術和科學支持;記錄上市許可的現狀;向醫護工作人員和大眾提供信息(包括數據庫);向公司提供科學咨詢。
4.歐洲藥物評審局(EMEA)。研究制定藥事法規;審查、批準藥品上市;藥品科學研究;監督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協調、檢查、監督GAP、GMP、GLP、GCP工作。
5.歐委會健康與消費者保護總司(DG-SANCO)。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和提高公眾健康,確保歐盟食品安全。保護農畜的健康和福利,保護農作物和森林。負責歐洲法律議案的提議、聽證,法律法規的執行,條款的保護及歐盟保護措施的管理。
6.歐洲疾病預防控制中心(ECDC)。流行病監測;早期預警和應急;科學建議;技術援助;應對公共衛生突發緊急事件。
7.健康與消費者執行機構(EAHC)。負責實施歐盟健康計劃,消費者計劃和食品安全培訓。
8.歐盟委員會環境總司(DG Environment)。制定政策和立法;確保成員國正確地適用歐盟環境法;幫助成員國遵守法律,調查由歐盟公民和非政府組織的投訴;對違反歐盟環境法的行為采取法律行動。
9.歐盟食品與獸藥辦公室(FVO)。負責監督以及評估食品質量與安全、獸藥和植物健康等方面法律的執行情況。
10.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航空安全立法;實施安全檢查和監督;飛機和部件的型式認證,以及涉及航空產品的設計,制造和維護機構的批準;對第三國(非歐盟成員國)運營商授權;安全性分析和研究。
11.歐洲鐵路局(ERA)。開發通用安全評價與認證方法;對鐵路系統進行安全監管和事故調查;建立鐵路部門與國家機構的信息交流網絡。
(二)歐盟質檢管理方式與手段
1.限制型監管
(1)法律。一是《計量器具指令》,自2006年實施。涉及10類計量器具,包括自動衡器,加油機,長度和容積計量器具及水表,電表,燃氣表等。規定了法制計量的目標,提出了10類計量器具的要求、合格評定的程序;指定機構和被指定機構的市場監督。二是《非自動衡器指令》,是針對非自動衡器的有關規定。三是《計量單位指令》,規定了有關計量單位的要求。四是《技術協調與標準新方法》,1985年歐盟理事會通過該法,歐盟立法限定在涉及健康、安全、環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內容。五是《歐洲消費者保護法》,該法頒布于1998年,以產品價格為核心對消費者進行保護。六是《食品安全白皮書》,2000年發布,提出80多項保證食品安全的基本措施,包括食品安全政策體系、食品法規框架、食品管理體制、食品安全國際合作等內容,是歐盟及其成員國完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和管理機構的基本指導。七是《基本食品法》,2002年制定,該法規定了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原則與要求,設立歐洲食品安全局,規定了食品安全的程序。八是《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法規),涉及化學品生產、貿易、使用安全的法規,要求凡進口和在歐洲境內生產的化學品必須通過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等一組綜合程序,以更好更簡單地識別化學品的成分來達到確保環境和人體安全的目的。九是《關于限制在電子電器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RoHS指令),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主要用于規范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使之更加有利于人體健康及環境保護。該標準的目的在于消除電機電子產品中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共6項物質,并重點規定了鉛的含量不能超過0.1%。十是《通用產品安全指令》,2001年12月通過,提出了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適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費產品,特別是對無專門法規規定的產品安全要求作出基本規定。
(2)標準。一是歐洲標準(EN),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歐洲電工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和歐洲電信標準學會(ETSI)制定歐盟層面標準。二是成員國標準,各成員國的標準化機構制定的標準。
(3)標識。即CE標識,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是歐盟推行的用以證明產品符合新方法指令規定的基本要求的合格標識。
(4)召回。通過召回制度,制造商應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告知產品可能存在的危險,使他們能夠對產品在正常使用期間可能具有的危險性進行評估,以便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這些危險的發生,并能夠準確追溯。這些措施包括從市場上撤回產品,對消費者進行足夠且有效的警示,或從消費者手中召回產品。
2.經濟誘導型監管
(1)質量獎。一是歐洲質量獎,設立于1992年,由歐洲委員會副主席馬丁?本格曼先生倡議,由歐洲委員會、歐洲質量組織(EOQ)和歐洲質量基金組織共同發起,每年頒發一次。歐洲質量獎對歐洲每一個表現卓越的組織開放,著重于組織的卓越性。歐洲質量獎授予歐洲全面質量管理最杰出和有良好業績的企業,只有營利性企業才能申請,且申請企業的質量管理活動必須在歐洲發生。二是國家質量獎,大多數歐洲國家都設立了國家質量獎,并遵循了歐洲質量獎的評價方式和程序。
(2)安全生產抵押金,即消費品質量擔保。根據《歐盟消費品質量擔保指令》,消費者對存在瑕疵的產品,可要求免費修理、更換、減價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和行使權利的條件。
(3)產品責任保險。依據《產品責任指令》(第85/374/EEC號指令),用于在產品發生傷害消費者事件時對消費者的賠償。一是連帶責任,二是不允許通過免責聲明或其他合同約定減輕或免除生產者的責任。目前整個歐盟市場對產品責任險的投保率高達30%以上。
3.輔助型監管。依托“非食品類消費品快速預警系統”,當產品對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存在“嚴重和緊迫的危險”,成員國采取或擬采取緊急措施以阻止或限制該產品在其領土銷售和使用時,應立即通知歐盟委員會。委員會收到信息后,會立即檢查采取緊急措施是否符合通報條件,然后將信息轉發給其他成員國,確保在市場上被確認為危險產品的相關信息能夠在成員國間迅速共享,防止并限制向消費者供應這些產品。
歐盟質檢體制機制的主要特點
——在超國家層面實行質量安全治理。為協調成員國關系,實現統一的質檢管理,歐盟在超國家層面建立了以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歐委會健康與消費者保護總司等為代表的統一質檢機構。這使歐盟各成員國在一致的管理法規政策下進行質檢管理,督促各成員國有效執行并組織開展執法活動。對于產品安全風險信息,歐盟層面的質檢機構會協調組織進行信息交流,協助各國開展風險產品控制和查處。此外,歐盟質檢機構以資金投入和人員培訓等方式,推動歐盟各國特別是新成員國加強產品安全管理機構建設,同時支持歐盟和各成員國消費者保護組織的發展。
——形成了統一的法律體系。歐盟制定了以《歐洲消費者保護法》為代表的歐盟層面的法律制度,實現了對成員國的統一約束。尤其是在1985年歐盟理事會通過了“技術協調與標準新方法”指令后,各成員國必須用新方法指令取代本國所有可能產生沖突的法律條款,并有義務將其轉換為國家法律,實現了各成員國在質量領域的高度統一。歐盟只限定在產品進入市場前必須滿足的健康、安全、環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內容,具體由各成員國內的市場和社會主體實現自律監管。
——各成員國之間的區域協同治理。歐盟建立了政府和社會機構間的縱向和橫向質檢管理體系,能夠實現成員國間的協同治理。縱向體系通過歐盟委員會的最高管理機構及其下屬分支分布于各成員國。橫向體系通過專業委員會形成全面的網絡覆蓋。如獸醫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以及評估各個國家執行歐盟對于食品質量與安全、獸藥和植物健康等方面法律的情況。根據其質檢管理對象范圍,可用聽證會和現場調查的方式,對成員國及第三國相關產品甚至整體法規和管理體系進行調查,并將結果和意見報告給歐委會、各成員國及公眾,覆蓋全歐盟。通過這兩類質檢機構的相互協調,形成了歐盟內的區域協同治理。
日本
20世紀50年代是日本的質檢體制機制發展完善的關鍵時期。一方面,由于1955年日本加入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后,日本承受著國際競爭壓力;另一方面,日本戰后經濟轉型,從農業、輕工業向重化工業的轉化中推行了“產業合理化運動”,將質量提升到與產業結構調整并重高度。由此日本形成了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質檢體制機制,既符合國情又獨具本國特色,并成功地實現了經濟振興。
(一)日本質檢機構與職能
1.計量相關機構。在日本計量法的執行體制中,經濟產業省為“企劃立案部門”,負責計量政策的制訂;“政策執行部門”包括產業技術綜合研究院、日本電氣計量儀器檢定所、指定檢定機構和指定定期檢驗機構以及地方自治體(約1150人)等。
2.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969年設置,專門負責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高行政機關,內閣府附屬機構,由內閣總理大臣任會長,委員由經濟企劃省、通產省、厚生省等18名內閣官廳的部門首長組成。負責政策制定。實施和落實則由經濟企劃廳負責。
3.經濟產業省。具體負責質量檢驗、認證和實驗室認可。
4.厚生省和農林水產省。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制定食品的質量標準化及指令標識標準等,并不定期檢查。
5.各省廳所屬的消費者保護行政機構。目前在日本18個有關行政機構中設置了消費者保護行政主管課室,實施消費者保護的具體監管。
6.國民生活中心。1970年設置,是日本政府的消費者政策研究機關,負責消費者問題調查研究、數據處理及商品檢驗、檢查等業務。
7.食品安全委員會。2005年設立,單獨的上層監督機構,統一負責風險評估機構。主要負責對食品添加劑、農藥、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轉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內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進行科學分析、檢驗,實施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指導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等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安全對策,監督實施情況。
(二)日本質檢管理方式與手段
1.限制型監管
(1)法律。一是《計量法》,規定計量管理工作。二是《工業標準化法》,對“日本工業標準”(JIS)及合格評定制度進行規定。三是《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消費者保護政策,規定企業在防止危險、正當計量和標識的實施過程中,具有協助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貫徹實施有關消費者保護方針、政策的責任和義務。四是《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農林物質及質量標識化法》《牛肉生產履歷法》,對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作出規定,尤其是確定了食品供應鏈的可追溯制度及相應的標識標簽方法。五是《藥事法》《有關化學物質的審查及制造等規則》《毒物及劇毒物取締法》《消費生活制品安全法》,對藥品、化學品及日用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作出規定。六是《煤氣事業法》《特定煤氣消費器械設置工程監督法》《高壓煤氣取締法》,對高風險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的監管作出規定。
(2)計量。通過計量技術法規與工業標準融合,日本把法定計量器具檢定和檢查的技術標準納入標準之中。日本標準沒有直接強制執行力,但在省令中明確規定這些標準,技術標準就有了強制執行力。這些規定條款多達1027條,包括18種不同種類計量器具的技術標準。
(3)標準。一是工業標準(JIS)與技術法規有機結合。目前,日本技術法規中引用JIS標準約為5000項次,有兩種引用方式:一是先有JIS標準,然后在制定的法規中引用該標準;另一種是先有技術法規,規定某項內容由JIS標準規定,之后,經產省根據該規定制定出相關JIS標準。二是工業標準(JIS)。日本國家標準中最重要、最權威的標準就是日本工業標準(JIS),涉及到各個工業領域,涵蓋了包括產品標準(產品形狀、規格、質量、性能等)、方法標準(試驗、分析、檢測與測量方法和操作標準等)及基礎標準(術語、符號、單位、優先數等)。三是農業標準化管理(JAS)制度。任何在日本市場上銷售的農林產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須接受JAS制度的監管,其內容包括:使用范圍、用語定義、等級檔次、測定方法、合格標簽、注冊標準及生產許可證認定的技術標準等。
(4)認證。一是日本工業標準(JIS)認證,根據《工業標準化法》而實施的自愿性認證,使用JIS標識。二是強制性產品安全(PS)認證,根據《消費生活產品安全法》《電器用品安全法》等產品安全法實施的強制性認證,使用PS標識。
(5)認可。比如工業標準化法檢測機構認可制度,由日本政府產業評價技術標準機構(NITE)認可中心(IA Japan)實施。
(6)信息監管。一是食品中殘留農業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2006年5月實施,對所有進口農產品實施“食品中殘留農業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該制度要求食品中農業化學品含量不得超過最大殘留限量標準,未制定最大殘留限量標準的農業化學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過“一律標準”,即0.01mg/kg。二是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俗稱日本版“REACH”。對可能造成環境和健康危害的化學品進行嚴格管理。以法律形式要求從事化學品業務相關企業就化學品的產量、進口量以及用途每年向政府報告一次,政府公布危險性較高的“有限評價物質”,對危險化學品將實行從供貨商到生產的全過程管理。三是對“指定添加劑”的管理制度。日本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極其嚴格的限制,部分食品添加劑已被聯合國衛生組織嚴格認可且廣泛應用,但日本仍未將其列入獲批準的食品添加物清單,即使批準也設定較高的標準。
2.經濟誘導型監管。比如質量獎,即日本戴明獎。由日本科技聯盟1951年創立,包括戴明獎本獎、戴明獎實施獎、戴明獎中小企業實施獎、戴明獎事業部實施獎、戴明獎海外企業實施獎;戴明獎委員會負責戴明獎的考核和獎勵工作。委員會主席由經濟組織基金會主席擔任,成員來自工業界和學術界,下設總協調小組、系統修正小組、戴明個人獎小組、戴明運用獎小組和質量控制文獻獎小組負責。每3年到5年評選一次,授獎企業都有限額,但很少超過,到現在僅授獎200多個企業。
3.輔助型監管。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在食品的生產、處理和加工、流通和銷售的供應鏈各階段,利用條碼、ID標簽、互聯網等技術,跟蹤和追溯食品及其信息。通過產品事故信息收集和報告程序(NEISS)系統,從全日本設置急診門診的幾百家醫院中選取的十幾家醫院作為概率樣本收集傷害數據,有關專家對消費產品相關聯的傷害數目作出及時評估,并進行調查原因和質量傷害的后續追蹤研究,從而促使制定相關質量政策,能有效采取措施防止類似質量安全事件再次發生。
日本質檢體制機制的主要特點
——基于政府的產業政策治理。在1955年加入關貿總協定(GATT)所帶來的國際激烈競爭背景下,日本推行了“產業合理化運動”。在日本政府部門中,除外務省、防衛廳外,其他省廳都依據其主管職責來承擔相應的質檢管理責任。如厚生勞動省主要負責食品質量安全,農林水產省主要負責農產品和水產品的質量安全,經產省和各都、道、府、縣負責計量標準的管理。此外,日本的質檢機構構建了為消費者服務的公共服務職能機構,經濟企劃廳在各地建立了360個國民消費生活中心。這些機構屬地方政府管轄,并早在1987年就實現了全國統一管理,使得消費者保護系統網絡化。國民生活中心定期向社會公布消費情報,開展消費者培訓,進行商品測試,處理消費者意見,為廣大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和支持。
——引入契合東方文化的質量安全治理方法。日本從“明治維新”開始學習西方國家經驗,并于20世紀50年代引入西方“全面質量管理”方法。日本科學技術聯盟(JUSE)從1949年開始設立由企業、大學和政府人員構成的質量管理研究小組,并定期開辦“質量管理基礎課程”將小組的成果傳達給產業界。JUSE于1950年邀請美國的質量管理專家戴明博士(W.Edwards Deming)訪問日本并為JUSE技術專家和各地企業高層舉辦了質量課程和講座,推動了“全面質量管理”方法在日本企業中的廣泛運用。以戴明捐出的講義費設立的“戴明獎”,成為迄今為止日本的最高質量榮譽。日本在實行質量管理中,注意與日本文化較好結合,注意發揮團隊作用,推動各個層面參與質量管理,建立全面質量管理(TQC)小組,廣泛應用于各行業的質量實踐,形成質量管理的濃厚氛圍。“日本制造”的質量水平大幅提高,推動經濟實現成功騰飛,出口額不斷增長,出口總額從1960年的不到36億美元,猛增到1970年的202.5億美元,年均增長16.8%;1961年至1970年的十年間,GDP年均增長率達到了9.8%。世界著名管理專家朱蘭博士將此評價為“日本的經濟振興是一次成功的質量革命”。
四、發達國家的共同啟示
以美、日、歐為代表的發達國家質檢體制機制,均是基于重大質量安全風險防范,由政府、市場和社會三方協同參與,逐步建立起動態變化的質檢體制機制。
基于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防范。發達國家的質檢機構設置的具體形態雖然不盡相同,但其核心均是立足于彌補市場失靈,防范重大質量安全風險。這既滿足了社會對質量安全風險管理的需要,也是發達國家質檢機構存在的價值。發達國家質檢體制機制都隨質量安全風險的驅動而變遷與發展。美國質檢機構的核心職能是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免受產品傷害,是對產品安全底線的監管,至于其他產品,則更多依靠市場的力量來進行選擇。美國產品質量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主要聚焦于食品、藥品、醫療服務相關產品、日用消費品、汽車等少數幾個產品領域。它們的質量是否合格,對于消費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來說是非常直接和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對此進行監管。而與消費者日常生活聯系不十分緊密的工業產品,如鋼材、大型裝備、某些特種設備等,政府并不對其進行行政監管,而是依靠行業協會、標準化組織等非政府組織的專業能力和規制能力來進行監管。歐盟的質檢體制機制也是針對重大質量安全風險防范,在歐盟層面建立了以歐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歐委會健康與消費者保護總司等為代表的,以防范質量安全和保護消費權益為核心職能的統一質檢機構。并且,歐盟還根據容易發生質量風險的領域,通過專業委員會形成全面的網絡覆蓋。日本質檢體制機制也有同樣特點,以內閣府附屬機構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首的日本質檢機構,均是以保護消費者作為核心職能,尤其對食品和農產品等民生產品,采用了質量溯源、信息追蹤等多種管理方法與手段,保護消費者不受劣質產品的傷害。
政府、市場和社會三方的協同參與。質量安全問題的監管對象具有復雜性,而政府資源是有限的。因此發達國家政府需要借助社會和市場的力量,來矯正和彌補政府監管的不足,與市場、社會共同治理質量安全問題。美國政府越來越多的采用由政府機構執行的監管方式和方法,包括生產和營業資格的審核、制定法律與標準、實行處罰與召回制度等舉措。與此同時,還不斷地與市場和社會主體進行合作,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歐盟同樣也建立了政府、市場和社會三方共同參與的質檢體制機制,歐盟指令只規定某類產品的基本安全要求(一般是涉及衛生、健康、環保、消費者利益等安全要求),由歐盟產品生產商在保證滿足指令基本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自由采用標準和技術規范來制造產品。日本在政府質量監管上不斷嚴格制度,同時與市場和社會主體進行合作,將一些政府的質檢管理職能外包給社會組織。在政府監管方式上,也采取了諸如政府采購、定額補助等更加市場化的方式。
發達國家的質檢體制機制是動態變化的。發達國家質檢體制機制隨著質量安全環境的變化而變化,沒有一個永恒不變的質檢體制機制。美國在質量安全事件頻發的“進步主義時代”,才開始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政府質檢體系,比如美國農業部下屬的化學局,從1867年開始關注農產品的摻假行為,促使各州相繼頒布監管食品與乳制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并有多個州建立了相應的機構進行執法。日本質檢體制機制的發展歷程是面向重大質量安全風險而不斷發展與完善的。日本在20世紀末期和21世紀初期,“雪印集團食物中毒事件”“牛腦海綿狀病(BSE),俗稱瘋牛病事件”“無許可添加劑的濫用問題”相繼發生后,政府于2003年5月出臺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將可安全追溯體系通過分銷途徑延伸到消費者環節。